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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稿件来源:鼓楼区检察院 发布时间:2007-03-15 14:36:43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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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2006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江苏省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办法》、《南京市检察机关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密存储载体是指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载体)、数字复印机、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的以光、电、磁为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的各类软盘、硬盘(含移动硬盘)、光盘、闪存盘、磁带及其它存储载体。
  第三条 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必须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由院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技术科负责统一购买,统一配发,统一登记在《配发存储载体登记簿》(见附件一)上。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采购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 。采购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有关保密规定。采购国(境)外进口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进行保密安全技术检查、检测。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制作涉密存储载体,由所需部门拟制书面申请,报本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其中:属于长期或连续制作的同类涉密事项及密级的涉密存储载体(如:刻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所需部门只需一次性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一次性或偶尔制作的非同类涉密事项及密级的涉密存储载体(如:刻录涉密资料和教学光盘),所需部门应当每次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无法自行制作的涉密存储载体,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制作手续,并派专人送交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制作。凡制作的涉密存储载体,一律由所在部门进行登记、编号,并注明密级、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及时销毁。
  第六条 配发涉密存储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涉密存储载体使用前,应以单位或部门为最小范围,统一登记在《鼓楼区检察院涉密存储载体登记簿》(见附件2)上。
  第七条 涉密存储载体的密级应依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见宁检密发[2005]13号文),按所存储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同等密级应按顺序编号。涉密存储载体的标识应采用“密级+编号”样式(如:“绝密一001”、“绝密一002”、“机密一001”、“机密一002”、“秘密一001”、“秘密一002”),其标识应位于涉密存储载体的醒目位置。
涉密存储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因所存储涉密信息的密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登记和密级标识。涉密存储载体的密级,只能由低密级向高密级变更,不得由高密级向低密级变更。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对涉密存储载体中的涉密信息进行备份时,应对备份的涉密存储载体进行登记、编号,并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打印、复制涉密存储载体中的文件、材料,应按同等密级的纸质文件、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递送涉密存储载体,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密封,并标明密级、编号及收发单位名称,指派专人专车或通过机要交通等方式递送。
  第十一条 涉密存储载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出售或捐赠。
  第十二条 非专人使用的涉密存储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使用。严禁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系统和其它非涉密信息系统以及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涉密存储载体。
  第十四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与非涉密存储载体严格区分保管。涉密存储载体应存放在办公场所的保险柜中,绝密级存储载体应专柜专放,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将涉密存储载体入柜上锁。个人不得擅自携带涉密存储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以下存储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的,应经本单位分管院领导批准和保密机构检查,并在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带出,所携带的涉密存储载体应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存储载体外出应有二人以上同行。严禁携带绝密级存储载体出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五条 使用涉密存储载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置必要的防护设备或防护系统。所配置的防护设备或防护系统,应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因使用、管理涉密存储载体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本部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理清点、移交手续,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监督人签名。
  第十七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按照“一次涉密,终身涉密”的要求进行保密管理。凡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载体,无论是否对其作格式化处理,都应当按涉密存储载体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存储载体的维修,原则上由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承担。确需请生产厂家或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前来维修时,使用部门的分管领导应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持本单位或上级院保密委开具的维修委托书,送交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委托书的内容包括:送修单位的名称、送修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涉密存储载体的类别、数量、密级等。
  第十九条 销毁已损坏或报废的涉密存储载体,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审批表(见附件3),经技术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鉴定,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批和回收,在保密机构的监督下由采购部门集中进行。销毁涉密存储载体前,其承办人、销毁人应认真检查、核对,防止误销毁。销毁涉密存储载体时,应采取砸烂或粉碎的方法,确保其涉密信息或数据无法还原。销毁涉密存储载体后,其销毁人、监销人应在审批表中签名。销毁涉密存储载体的审批表,由采购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涉密存储载体的安全检测,原则上由本单位的技术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当本单位无法承担安全检测时,可送交上级检察机关或当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一条 院保密机构对本单位的涉密存储载体的使用管理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配有涉密存储载体的部门,应在每季和重大节假日前对涉密存储载体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保密检查情况记录本》上。发现涉密存储载体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本院领导和上级院保密委员会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危害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安全的检察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事件的检察人员,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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