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稿件来源:鼓楼区检察院 发布时间:2006-11-07 09:41:06 访问次数:
字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页面纠错

 

Copyright © 2006 www.njg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苏ICP备06055341号
推荐使用IE6.0,1024*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